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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  ——著名宪法学家杉原泰雄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仲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古罗马)塞尔苏斯

    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法谚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话语。——(美)苏伦·却伯

    对宪法的神圣尊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是一个自由政府永恒能量之所在。

——(美)汉密尔顿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奥)埃利希

    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孟德斯鸠

    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是不可能从地球上消失的。——林肯

    立宪政体的核心是自我限制的人民主权。——埃尔金

    最高权力可以解散,但是不可能约束自己。——法谚

    对人权的无知、忘却或者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则。

——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法律帮助那些时刻警觉的人,而不是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佚名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英国法谚

    我们都只不过是在成为公民之后,才真正开始变成人的。——卢梭

人是目的,而不是他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康德

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议员与他的选举人之间有最密切的联系和最普遍的交往,应该认为是最幸福和最光荣的事情。

——巴库

有些时候一切人民都可欺的,也有些人民在一切时候都可欺的;但是你决不能在一切时候欺一切人民。   ——林肯

一个贤明的共和国决不应当冒险使国家一任命运的摆布:它应当追求的惟一的幸福,就是它的国家的巩固持久。——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一个大而组织良好的共和国与无政府的共和国相比,很少会出于别的理由丧失自由。蔑视法律则是通往这一状态的捷径。——(美)汉密尔顿

人类有某种程度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所以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美)汉密尔顿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美)汉密尔顿

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英)伯特兰·罗素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却将蜕变成为狂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伯尔曼

     权力易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化。——(英)阿克顿

     权力必须是合法的或后来变成合法的。——阿奎那

     没有一种权力可能超出其法律限制而不受其他权力的制约和约束。——(美)杰斐逊

     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商鞅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没有强制力的法律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德)耶林

     法律倾向于从善解释。——佚名

     如果出现疑问,就应该优先选择最宽容和仁慈的推定。——佚名

     一部宪法所陈述的或应当陈述的并不是适用于过去的规则,而是针对日益扩展的未来的原则。

——卡多佐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时宜则有功。——韩非

     法律应该要稳定,但却不可僵硬地站在原地不动。——(美)庞德

     法官的无知是无辜者的不幸。——佚名

     正义之剑永不入鞘 。——佚名

     世间重大的罪恶往往不是起因于饥寒而是产生于放肆。——亚里士多德

     法律对权利来说是一种稳定器,而对于失控的权力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E·博登海默

宪政事实上已成为保护个人权利的同义语。——(美)亨金

宪法正如盾牌,留下愈多以前战斗所刻下的伤痕,愈会获得主人之珍重;宪法也如一面军旗,受到更多刀伤及弹孔之侵犯,更会显出它的荣誉和神圣。——(德)拉德布鲁赫

自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一遵守程序性保障的历史。——(美)法兰克福特

 

     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演进的情形不像一般所理想的那样贫乏。实际上中国法律思想的范围牵涉得很为广大,内容的义蕴很为宏深,问题很为繁多,不是只懂法学而不熟习史事的人所能窥其究竟,也不是专攻历史不娴法学的人所能赏识。

  (杨鸿烈 《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314页)

 

    范忠信教授说,对于一个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只要在大学四年中做到以下四点就是好学生:第一,在图书馆借阅过至少100本书(其中90本专业书,10本世界名著);第二,在网上下载过至少10篇专业论文;第三,听过四次以上外来名家的学术讲座;第四,在宿舍、教室等场所为学术问题与同学发生过至少4次激烈争论,双方各自有理有据,最后不欢而散。(200205)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孟德斯鸠:
    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奉法者兴,则国兴;奉法者亡,则国亡。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之大治。(管子)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司马迁)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弗·培根)

 

法治应包括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

 

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阿克顿爵士)

 

公民要求的只是法律和遵守法律。公民中的每个人都很清楚,如果有了例外,那就会对他不利。因此,大家都怕有例外,而怕有例外的人就会热爱法律。(卢梭)

 

法律哲学家对任何法律推论必须具有的一般性问题,对任何法律推论必须具有的解释基础,具有不同的意见。我们可以将硬币翻过来。任何实践的法律推论无论怎样具体或局限,都预设了法理学提供的那类抽象基础。当对立的抽象理论基础相互对抗时,一种法律推论总是接受一个而拒绝其他。所以,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一篇法律哲学,即使这种哲学隐而不露,即使显而易见的推论充满了条文引证和事实罗列。法理学是审判的一般部分,是任何法律判决的无声序言。(德沃金)

 

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而不是由领土、权力或程序界定的。(德沃金)

 

除非我们承认至少某些原则对法官是有约束力的,要求他们作出具体判决,否则便没有或几乎没有什么规则可以说成对他们是有约束力的。(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解释功能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美国学者Talcott Parsons)

 

最正当合理的理解立法者意志的方法是用最可能的符号查明其立法时的意图。这些符号或者是字词、语境、主题、效果或结果,或者是法律的精神或理由。(英国学者William Blackstone)

 

法律是立法者有意识反复思考的成品,立法者不仅精确地设想其要确立的规范,而且字斟句酌地选择表达其思想和意志的语言。(法国学者Frangois Geny)

 

法官不应一味试图寻找百年前法律的制定者在起草某一条款的意图。他应向自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面对一个世纪以来法国思想、习俗、政治结构、社会和经济方面发生的一切变化,面对正义和理智要求法律条文灵活地适应于现代生活的现实,原立法者应有怎样的意图。(法国法官Ballot-Beaupre)
 

智能的存在者会拥有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但是他们还会拥有一些决不是他们自己创制的法律。(孟德斯鸠)
 

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不穷者,法之意。(傅霖语,见沈仲纬《刑统赋疏》)
 

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况)

    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王安石)


     弗·培根:
     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作出裁判。
     每一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那个警句,“人民的安全  就是最高的法律。”
     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

    凡是君主希望的便具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


     无论是谁,只要他有绝对权威解释任何成文法或成言法,那么,就是他而非先写先说的人,才是真正表达所有意图和目的的立法者。(本杰明·候得里)

    司法机关所表述的才是何为法律的最后语言。(格雷)

    霍姆斯:
    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如果你想知道法律而非别的,你就必须从坏人的角度观察。坏人仅仅关心实质性的结果,这种知识使其可以作出预测。

    在我看来,那些司法人员在解决纠纷时的活动就是法律本身。(卢埃林)

    不是由于惧怕,而是由于义务,应该不做有罪的事。(德莫克里特)

    正义不过是强者的利益。(色拉塞马斯)

    自然法是政治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格老秀斯)

    正义感并不能指导法律,相反,正义感是由法律指导的。(伦德斯特)

    如果要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避免冲突和浪费,那么法律就构成了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一种秩序原则的表示。(卡多佐)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边沁)

    奥斯汀:
    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崇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地增进人的幸福。
    任何一种实体法都是由特定的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制定的。

    法律是一种有关人的行为的强制性秩序。(凯尔森)

   拉斯韦尔:
   从权力是所欲求的(或很可能为人们所欲求的)意义上来讲,权力毫无疑问是一种价值。

 

柏拉图:
   如果某人管理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

   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情感因素影响的理性"。(亚里士多德)

   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弗里德曼)

   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哈林顿)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过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马布利)

    任何人都无权认为自己比其他公民更为不可侵犯。(罗伯斯比尔)

    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

    韩非:
   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也。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慎到《逸文》
    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查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正)之制也。

    孔子: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记·子路》)
     道之以致,齐之以刑,民之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之手。(《论语·子路》)

    沈家本:
    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
    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夫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

管仲: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

 

《左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同罪异罚,非刑也。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李悝: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尚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其罪惟钧,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其刑上备,有并两刑。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

  

《周礼》: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商鞅: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不法古,不修今。缘法而治。

 

慎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韩非: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宣则有功。以法为本。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白居易:肉刑可废不可复。悬法学为上科。审材之要,考察为先。信赏罚以劝吏人。

 

包拯:"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的立法思想。慎法守信,法存画一。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治平之世,罕用刑法。治乱之原,在求贤取士得其人而已。反对"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

王安石:变风俗,立法度。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有司议罪,惟当守法。吏不良,则有法莫守。

 

陈亮:以法为公。法深无善治。

 

黄宗羲:主张以"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均田于民,工商皆本,以钞代银。

 

顾炎武:庶人议政,百官分治。取消专制之法,建立公天下之法。

 

王夫之: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任法任人并重,严于治吏。

 

康熙:有治人,始有治法。行法"便民",矢公得中。

 

梁启超:变法图存。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变法必先变人。

 

严复: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法度因政体之别而异。治国之法无不合天理人情。

 

沈家本: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治久安。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立法而不行与无法等。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变法自强。裁之以义,推之以仁。主张"法律平等",尊重"人权",反对"刑有等级"。提倡研究法学,培养法学专门人才。

  

章太炎:专以法律为治。法律至高无上。

 

柏拉图: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的手段。

 

亚里士多德: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

 

西塞罗: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生出来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不应提出个人例外的法律。权力从属于法律。人类自然平等。

 

塞而苏斯:法律是善良公正之术。所谓善良,即是道德。所谓公平,即是正义。

 

盖尤斯:《法学阶梯》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与诉讼法。万民法是普遍的原理,是自然的真理所教导人类的原理。

 

肖里拉斯:习惯正应当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法律与习惯的权力都是从人民而来的。人民的意志可以由投票发表,也可以由习惯发表,发表的方法是无关重要的

 

奥古斯丁:法律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一种手段。

 

马西利:法律的目的是达到社会的共同需要。立法者应是全体人民或人民中的主要部分。教会和教士没有驾于人类法律之上的特权。信仰自由。

 

马基雅弗利: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法律和军队是国家的基础。

 

格老秀斯:法律包括自然法与制定法,制定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自然法的特征是理性;制定法的特征是意志。

 

斯宾诺莎: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服从法律是保证自由的手段。主张思想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结合的政体。

 

霍布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温斯坦莱: "传统的王法"扼杀了自由,成为战争和迫害的根源。主张土地公有。共和国法律的起源:共同自保和个人的自保。严格实行平等的原则。理想社会中的法制原则:普遍立法;胜任的公职人员;认真执行法律等。

 

洛克: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主张明文法。反对专制,提倡法治。行政机关应当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孟德斯鸠:国家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三权分立"。以权力约束权力。主张罪与罪一致的原则,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量刑。

  

 卢梭:

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的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暴力革命的合理性,是人们恢复天赋的自然权利的重要手段。社会契约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国家的生存决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任何个人无权颁布法律,只有主权者;法律只规定全体公民集体的抽象行为,并不规定个别的、具体的行为。立法的最终目的:自由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罗伯斯比尔:

实行革命法制,实行分权的原则。法律对一切人都应当平等。按照民主原则建立陪审制度、法官选举制度。对法律的解释权只能属于法律的制订者。刑事法庭应设公诉人。惩罚同犯罪相适应,量刑不能畸重。废除死刑。

 

康德:

人类必须依据法律来生活。法律先于道德。刑罚应坚持人的尊严,贯彻人道主义。应力图建立一个由法律规定的和平的国际社会。

 

圣西门:利己主义正是现代政治病的原因。法律本身从来不是目的,而只能是一种手段。选举法是知识进步的结果。实业制度是最平等的制度。一切人都要劳动。

 

 欧文:消灭私有制,废除人为法。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并实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犯罪。男女婚姻平等。解决国际间纠纷的唯一手段是双边或多边的和平协商。各国人民可以自由出入国境。

 

庞德:社会法学重视法律实践尤其是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

 

中国人不把法律看作社会生活中来自外界的、绝对的东西;不承认有什么通过神的启示而给予人类的“较高的法律”。摩西的金牌律是神在山顶上授予他的,而孔子只在日常生活中追究事理。((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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